甲为某长期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卖淫组织的一员,负责从全国各地招募卖淫女。某日见乙女(13周岁)十分漂亮,便承诺给其每月1万元零花钱,请乙加入卖淫组织,乙被金钱的诱惑所打动加入该组织。乙进入该组织后不堪其辱,意欲退出,甲在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乙卖淫的过程中致乙重伤。(事实一)
丙经营一家酒店.除正常经营外,与该卖淫组织有联系,为酒店联系卖淫女,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丙经营的酒店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居间收取介绍费10万余元。(事实二)
在公安机关整治本市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丙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丙与卖淫组织的成员甲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丙将其藏匿在自己郊区的一栋别墅内,导致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事实三)一段时间后.丙因被人举报非法经营而被拘留,随后丙交代了自己藏匿甲的事实,并提供了甲目前的地址,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此外,丙还交代了自己通过伪造票证的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医疗保险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四)请回答题。
关于事实三中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丙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本题答案为BC。
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 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 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 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 赔偿4. 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 :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 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 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 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
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 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
问题:
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
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 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
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 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
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
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3分)
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
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 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 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 见此电脑功能全面、款式新颖、网速飞快,十分中意,便与甲协商以市场价将此电脑购买下来,但对于甲非电脑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把电脑赠给其朋友丁。丁一日酒 后不慎将该电脑丟失,由于电脑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着急,随即贴出告示,称:“若有人将电脑送还,愿意酬谢IOOO元。”不久,戊将电脑送还,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时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双方遂起争执,此人拒绝将电脑交还于丁。此时,乙向甲索取电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诸问题:
1.电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戊是否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为什么?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报酬?为什么?
4.乙能否要求甲返还电脑?为什么?
5.乙有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实施抢劫,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当晚在辖区内巡逻时,3个年轻人(张三、李四、王五)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 公诉。
(证据)张三——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李四、王五实施抢劫,得手后张三负责接应。作案过程由李四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李四——在侦查中与张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 翻供,不承认参与抢劫,声称对本案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王五——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晚偶遇张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饭后闲 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没有与张三、李四共同抢劫,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经核实,从王五处发现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中财物相符,并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显示张三、李四抢劫经过。由于王五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王五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讯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亲的书面证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1)在审查起诉阶 段人民检察院并未听取其意见,对是否存在刑讯问题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 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张三、李四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 定张三、李四、王五构成抢劫罪(李四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
问题:
1.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王五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退还其保证金,应当如何救济?
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3.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査?
4.法院对李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巳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5.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王五构成犯罪?为什么?
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材料: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
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 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 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 ~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 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
问题:
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 执行?
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
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
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
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 以拆除?
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 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
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案例]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 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 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 部分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