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盗窃巨大数额的财物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王某承认罪行,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请回答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只需法院和被告方同意.无需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只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中王某因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最低为10年,因此本案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C选项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案情:
高某涉嫌强奸张某被立案侦查,后高某被A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关押的过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生审查,检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请。后案件被公诉至A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的过程中,A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后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高某的妻子非常关心案情申请参加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之前还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法院决定对遗漏的盗窃罪作补充起诉。
问题:
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向那个检察院的那个部门提出?如果找错部门怎么办,找错检察院应该怎么办?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否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
3.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处理?
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吴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吴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吴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吴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吴某所有;吴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吴某与自己在一起。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吴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吴某实在忍受不住,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吴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吴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5.针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情:
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情:
赵某曾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开除,赵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08年4月3日,赵某翻窗进入该企业财务室撬开保险柜,得到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发现公司印鉴和财务专用章也在保险柜内,其便在支票上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该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赵某还发现保险柜内放有一个钱袋,并顺手拿走。拿回家中赵某发现,钱袋中所装钱全部是假币,面值共8万元。次日,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电器门市部,购买DV摄像机2台,彩电4台,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万余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账。需次日进账方能提货,赵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货。虽然赵某未去提货,但是其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赵某买来一张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他持借记卡到自动柜员机存假币。由于自动柜员机当时识别系统并未更新,赵某将假币全部顺利存入自动柜员机,接着跑到另外的自动柜员机提取真币。赵某采取这种手段共获取人民币5万元,后因数量巨大,被发现逮捕。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简析一下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及理由。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情:
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
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3.王二以2000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材料一: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微博消息:2018年10月13日,杨某在其住宅内直播时,篡改国歌曲谱,以嬉皮笑脸的方式表现国歌内容,并将国歌作为自己所谓“网络音乐会”的“开幕曲”。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自由的限度。
案情:
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问题:
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
(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
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
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案情:
2013年2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21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行驶,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