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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绑架人质乙后,要求人质的妻子丙火速交付30万元赎金,否则就撕票。妻子丙经常被丈夫乙打骂,觉得是除掉丈夫的好机会,便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绑架犯甲恼羞成怒,杀害人质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即使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罪,也只能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 B.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罪
  • C.如不能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认定妻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否则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D.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认定妻子丙与绑架犯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应按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追究妻子丙的刑事责任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D
本题解析:

A项正确。妻子丙并没有对甲的绑架行为起到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化作用,换言之,妻子丙的反常举动(不支付赎金),不会强化甲的绑架行为。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妻子丙在绑架犯甲对其丈夫乙的绑架行为实行终了后才参与其中,在这之前绑架犯甲已经实力控制了乙,妻子丙的参与并没有促进或者强化正犯继续以实力支配人质,如帮助绑架犯关押、看管人质等。相反,如果他人参与进来,与甲一起实施绑架行为,帮甲看守人质乙,或者帮甲放风,则可以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B项正确。成立片面共犯(“无名英雄”、“做好事不留名”),也要求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即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妻子丙“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的行为,在客观上激怒了、促进了甲杀害乙,强化了甲的杀人故意,因此,妻子丙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片面的帮助犯)。 C项错误。 问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间接正犯的实质,主要表现在处于优势地位的间接正犯对于被利用者(行为媒介)的支配性,是隐身于幕后的操纵者。换言之,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正犯行为,但实际上起到了正犯的效果。或者说,间接正犯操控、支配、控制了他人的行为,处于优势支配地位。 本案中,妻子丙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犯。丙虽有借甲之手除掉丈夫的意图,但甲并不是丙的犯罪工具。甲杀害乙是出于其自己的杀人故意而非受丙欺骗,控制,甚至都不是由丙引起的杀人故意。因此,无论是否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丙都不构成间接正犯。 D项正确。 首先,本选项所说的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是假设,是“如果”。即假定甲、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其次,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情节,张明楷教授指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杀人,而且该杀人行为是独立于绑架之外的行为。本案中,甲在绑架过程中,因恼羞成怒杀害乙,属于在绑架机会中杀人,因此,甲杀害乙的行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情节。 最后,既然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同时,如B选项所述,甲、丙还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即丙既需要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犯。因此,对于妻子丙应按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1-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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