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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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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D
本题解析:

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或习俗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本题中,当地有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这些规范和观念与我国《继承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需要强调国家法律的地位,保障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因此A项错误。选项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中,“正当性”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正当、合理及其道义基础,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与村规民约之类的习俗、习惯的正当、合理及其道义基础方面存在某种形式、一定程度的冲突、对立、不一致。该说法是可以成立的。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更新时间:2022-01-1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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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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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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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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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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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市A区法院
  • B.甲市B区法院
  • C.甲市中级法院
  •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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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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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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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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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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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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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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