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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 A.返还扣押财物
  •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 C.某厂名誉损失
  •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C、D
本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


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

更新时间:2022-02-02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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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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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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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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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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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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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市A区法院
  • B.甲市B区法院
  • C.甲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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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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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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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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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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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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