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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某电站技改项目,业主委托某设备监理公司组织招标并实施项目监理。发售招标文件后,业主邀请所有投标人考察并确认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设备安装现场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经评标、定标,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
(1)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如有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可依据承包商的成本(不计预期利润)另商定变更合同价款。
(2)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承包商提前竣工,每天奖励1万元;误期推迟竣工,每天扣款2万元。
(3)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4)如发生索赔事由,受损一方应在事由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视为放弃。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2008年6月10日,承包商就设备基础开挖工作自行与一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事件2:2008年7月1日,基础开挖时发现有招标文件中未标明的地下管道须改线。因地下管道改线,致使基础开挖(为关键工作)比计划延迟10天完成,并增加承包商100个工日(其中含相应采取的施工措施中消耗的人工工日)、20个机械台班及15万元材料费[已知人工单价为50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为2 000元/台班,增加的措施费(已扣除其中的人工费)为1.5万元,间接费以人工费为计费基数,间接费率为20%,综合税率为3.41%]。2008年7月12日,承包商向业主仅就合同价款变更提出申请,要求调增合同价款29.60万元,未涉及合同其他索赔事项。
事件3:2008年8月1日,承包商发现设备安装现场场地狭小,要求业主同意其使用不属于本项目范围的另一车间堆放材料,遭业主拒绝。8月6日,承包商以安装场地狭小、增加二次搬运费为由,通过监理方向业主提出10万元索赔。
事件4:该项目于2008年10月5日竣工。2008年10月26日,工程结算时,承包商以发生事件2影响总工期10天为由,要求业主兑现5天的提前竣工奖励。 问题:事件1中,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进行劳务分包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不构成违约。因劳务合同不属于设备工程分包的范畴。
为了使工程所需要的资源按时间的分布符合优化目标,网络计划的资源优化是通过改变( )来达到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