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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B厂订购一台15MW抽凝汽轮机,委托C设备监理公司对该汽轮机制造实施驻厂监造,并将该设备的安装任务发包给D安装公司,同时委托E设备监理公司对设备安装过程实施监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E公司的设备监理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巡视时发现,D公司焊接排气短管法兰时,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法兰平面变形严重。设备监理工程师口头提出整改要求,但D公司项目经理认为,安装时通过螺栓紧固即可矫正变形问题,未作整改而安排安装施工。结果,施工人员对排气缸与排气短管法兰进行螺栓连接紧固时,排气缸侧的法兰根部出现较长的贯穿性裂纹。设备监理工程师查看该事故现场时还发现,B厂在汽轮机制造过程中使用了F铸件厂的气缸体铸件,并未征求业主同意。针对上述检查结果,E公司设备监理工程师作出如下决定:
①以未经批准擅自分包为由,通知B厂整改;
②将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提交给C公司;
③直接签署停工令要求D公司停工整改。
对上述决定,B厂回复:“在与业主签订的设备承揽合同中并没有限制或禁止使用第三方产品的条款,在制造中使用F厂的气缸体铸件不需要征求业主同意。”
事件2:C公司在接到E公司提交的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后,对B厂的该汽轮机制造过程进行了复查,发现:B厂在对气缸体铸件进行检验时发现有贯穿性夹渣,遂安排焊工在缺陷部位的表面进行了覆盖性补焊,且未通知驻厂设备监理工程师。
业主针对上述质量事故,认为气缸体铸件质量有严重缺陷,要求B厂无条件返修,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B厂表示反对,认为主体设备出厂时驻厂设备监理工程师已签字认可,制造厂不再承担设备质量责任。C公司也表示反对,认为是B厂对驻厂设备监理工程师隐瞒缺陷,设备质量缺陷并非由监理单位造成,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 事件2中,分别说明业主的两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1)要求B厂无条件返修合理。
理由:制造厂必须承担设备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2)要求C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合理。
理由:C监理公司无主观故意或串通行为,依据监理合同及有关法规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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