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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