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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级的生态建设规划时限为( )年。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06)对各级规划的规划期做了明确规定,即省级以上规划为10~20年,地、县级规划为5~10年。规划编制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近期水平年为5~10年,远期水平年为10~20年,并以近期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