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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