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多层办公室,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首层顶设置隔震层,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0.20g),抗震设防分类为丙类。试问,下列观点哪项符合规范对隔震设计的要求?
A项,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条文说明第12.1.1条规定,隔震体系通过延长结构的自振周期减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A项错误。
B项,根据第12.2.9条第2款规定,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B项正确。
C项,根据第12.2.5条第2款式(12.2.5),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但与水平向减震系数β有关,还与支座类型有关。C项错误。
D项,根据第12.2.9条表12.2.9,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为1/100。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