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56m,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建筑场地类别为Ⅳ类,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且小于80%。试问,设计计算分析时框架的抗震等级宜为下列何项?( )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8.1.3条第3款规定,当框架部分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较大,框架部分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适用高度应有所降低。故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选取。
根据第3.9.2、3.9.7条及条文解释,Ⅲ、Ⅳ场地属于对结构抗震不利地段,对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为0.15g的丙类建筑,故内力计算时的抗震等级不提高,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
计算分析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度小于60m的7度设防条件下的框架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查表3.9.3可得框架的抗震等级为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