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拥有1项组合物专利,该专利仅1项权利要求:“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1;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3种化合物x、y、z组成”。并且,该专利说明书中还提到了,其中所述组合物的A部分还可以选自a2、a3、a4等结构不同但功能相似的化合物。下述选项的组合物,未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专利组合物为封闭式权利要求,选项A的方案在该组合物全部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了特征m。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选项A的组合物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选项B的组合物中有一个技术特征m与专利组合物的技术特征z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选项B的组合物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的组合物a2+(x+y+z)尽管在专利说明书中提及了,但并未记载在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选项C的组合物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选项D的组合物相对于专利组合物,仅仅是成分z,与成分z的替换,且两者结构基本相同、能够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选项D的组合物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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