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某申请人在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提交了2份申请请求保

某申请人在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提交了2份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可燃气体,其中两份申请的区别仅在于记载的可燃气体中的氧气体积含量不同,其他特征相同,且该在先申请是申请人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则以下情况中,在后申请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是?( )

  • A.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但在先申请既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
  • B.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50%
  • C.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35%,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30%、35%、50%
  • D.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20%、50%,但在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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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本题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2.1节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表达上的不同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或者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能够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则两者也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选项A中,在后申请的氧气含量范围(30%~60%)与在先申请氧气含量范围(20%~50%)仅仅是部分重叠,在先申请并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因而不能由在先申请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氧气含量范围为30%~60%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B中,在先申请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30%~50%,但由于在先申请记载了氧气含量范围为20%~50%,并且还记载了氧气含量可以是30%,由在先申请可以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氧气含量范围可以是30%~50%,因此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C中,在先申请已记载了30%、35%两个点值和50%这个端点,因此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D中,在先申请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并且也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技术方案,因此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更新时间:2021-12-18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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