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甲获得一项方法专利,该专利方法包括3个步骤:①由产品a制得产

甲获得一项方法专利,该专利方法包括3个步骤:①由产品a制得产品b;②由产品b制得产品c;③由产品c制得产品d。但A未获得产品d的产品专利。乙在制造产品X时,未经甲的许可采用包括如下反应步骤的方法:①由产品b制得产品c;②由产品c制得产品d;③由产品d制得产品X。并向市场大量出口产品X。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的行为构成“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 B.乙的行为不构成“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 C.乙的行为构成“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d”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 D.乙的行为不构成“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d”的行为,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D
本题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乙的方法未包含甲专利方法的反应步骤①,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因此,乙不属于“使用甲的专利方法”的行为。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乙的制造方法步骤③中使用了产品d。但如前所述,乙所采用的方法比甲专利方法少了一个步骤特征。因此,乙的制造方法中所使用的产品d并不是“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乙在制造该产品时所采用的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D。

更新时间:2021-12-1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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