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获得了一项产品发明专利。甲与乙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允许乙对该专利产品进一步开发并在产品中标注甲的专利号。该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在开发的产品正式投产之前再行签订正式详尽的合同”。乙在开发过程中,试制了一批甲的专利产品,并进行研发,研发制得新的产品相对于甲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删除了一些不必要的部件、增加了一些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新的功能部件,相对于原专利产品实现了明显的技术效果改进。但乙未申请该新产品的专利。随后,乙在未与甲进一步签订正式详尽合同的情况下批量制造其研发的新产品并向市场销售该新产品,所销售新产品上标注有甲的专利号。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在该题中,乙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制造了一批该专利产品。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乙的行为是否得到甲的许可。甲与乙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应当理解为允许乙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制造、使用该专利产品。该《专利使用协议》约定了“双方在开发的产品正式投产之前再行签订正式详尽的合同”。该约定应被理解为对产品正式投产之后行为的约束,或理解为该《专利使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于产品正式投产之时。“双方未在产品正式投产前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并不会导致之前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允许乙制造、使用该专利产品的约定失效。因此,即便乙与甲没有按照该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详尽的合同,乙在产品开发中制造、使用甲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也应当视为“专利权人甲许可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的说法正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乙所正式制造、销售的产品,与甲的产品相比在部分技术特征上作了修改,实现了明显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乙的产品与甲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甲的专利保护范围内。乙公司的产品属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在该产品上标注的甲的专利号属于他人的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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