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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 A.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B.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单独作出评价报告
  • C.被告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当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时,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 D.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D
本题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该规定,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应当是《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综合上述规定,《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被控侵权人。因此,被控侵权人不能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故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该规定,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根据该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作为证据,而不属于行政决定。故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更新时间:2022-01-0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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