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6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我国允许申请人同时享有宽限期和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的起算日期,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内。《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发生日不构成优先权日。故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首次”,仅仅是规定“首次”作出上述行为时应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并不排除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多次作出上述行为。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节中规定,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可见,“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应当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他人公开的发明创造是直接或间接地从申请人那里获知的,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2)他人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当他人以非法方式获知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其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业违背申请人的意愿是不言自明的。选项C中,虽然他人公开的发明创造是直接从申请人那里获的,但其方式是通过参加展览这种合法方式。此外,最关键的是,申请人自己的公开行为导致其发明创造被他人所知。其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行为表明申请人无意使其发明创造处于保密状态,因此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得知该发明创造后,再予以公开的行为无须经申请人同意,也谈不上什么“泄露”。选项C中他人的公开行为并不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上述规定中,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已成为现有技术、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这些表述表明,虽然习惯上采用“不丧失新颖性”的说法,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公开行为,既不能用于评述随后申请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也不能用于评述其创造性。这可以从宽限期保护申请人利益的立法本意上进行理解。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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