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甲。针对该专利权,乙于2016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随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2017年1月20日,甲将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丙公司于2016年1月至4月间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权。请问: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哪份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 )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节中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因此,在甲与丙公司的侵权纠纷中,应当以2016年1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的基础。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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