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下列哪项不属于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3节的规定,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4)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例如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5)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的描述、产品推广宣传等用语;(6)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7)请求书中,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因此,选项A、B、C均属于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选项D,即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中基本设计的指定,关系到相似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不能依职权指定或者修改。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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