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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混合时间为10~75分钟。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混合时间为30~45分钟。关于上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对比文件公开的一种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中混合时间为15~90分钟(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同),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 B.对比文件公开的一种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中混合时间为20~60分钟(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同),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 C.对比文件公开的一种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中混合时间为20~90分钟(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则权利要求2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 D.对比文件公开的一种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中混合时间为45分钟(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则权利要求2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C
本题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中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根据上述规定,选项A、B属于前述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的情形,选项D属于前述数值范围存在共同端点的情形,因此破坏权利要求1或2的新颖性。选项C中对比文件3的数值范围大于权利要求2限定的数值范围,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更新时间:2022-01-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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