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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赵某于2018年3月1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赵某的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包括其从日本获得的某日文期刊出版物A及其中文译文、美国专利公开文献B(英文,但未提交中文译文)等。以下赵某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补充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考虑的有?( )

  • A.赵某于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 B.针对专利权人随后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进一步限缩性修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赵某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仅增加理由具体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出版物A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仍不具备创造性
  • C.口头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举行,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上述日文期刊出版物A的公证文书
  • D.口头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举行,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上述美国专利文献B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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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
本题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专利法》和该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对于选项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赵某应当于2018年4月15日前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但从选项A的描述可知2018年4月15日是星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为期限届满日。因此,选项A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对于选项B,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删除之外的方式修改”,赵某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因此,选项B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对于选项C,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日文期刊出版物A的公证文书属于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考虑。故选项C正确。对于选项D,美国专利文献B的中文译文应当在请求日起1个月内提交,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已经超出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更新时间:2022-01-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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