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甲获得了一项工艺方法的专利权,该工艺方法的实施需要使用一种专

甲获得了一项工艺方法的专利权,该工艺方法的实施需要使用一种专用装置X,该工艺方法直接获得产品Y。甲并未申请该专用装置X的专利保护。甲与乙订立书面购销合同,甲向乙出售一批该专用装置X。所述合同中,甲未对该装置X的使用方法提出任何限制。乙使用该批装置X按照甲公司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Y,并将其批发给丙。丙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该产品Y。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和丙侵犯了甲的方法专利权
  • B.乙未侵犯甲的方法专利权,丙侵犯了甲的方法专利权
  • C.乙侵犯了甲的方法专利权,丙的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D.乙未侵犯甲的方法专利权,丙的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D
本题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该规定并没有强调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不限于书面、明示的合同。尽管乙未与甲订立关于专利方法的实施许可的书面合同,但是,乙与甲订立购买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专用装置X的合同时,合同没有明示提出对该专用装置X的使用限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当推定乙购买该装置X的目的就是实施该专利方法,即乙从甲购买该专用装置X的同时,即获得了“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默示许可”。故乙未侵犯甲的方法专利权。因此,选项A和C的说法是错误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如前所述,乙实际上获得了实施该专利方法的默示许可,丙所销售的产品Y属于“由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产品,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更新时间:2022-01-1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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