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8年7月24日针对乙的某项发明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乙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下列情形,哪些是正确的?(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选项A中甲提交日本专利文献的日期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的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乙也无须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式修改。故选项A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故选项B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针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规定进行了修正。依据修正后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可见,专利权人仅可在上述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除此以外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仅可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故选项C和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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