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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药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为由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0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一年的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市食药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为由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0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一年的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本案的被告是市食药局
  • B.本案的被告是区食药局和市食药局
  • C.本案的被告是市食药局,区食药局是第三人
  • D.若只起诉了区食药局,法院将市食药局直接列为共同被告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可知,该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被告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食药局)和复议机关(市食药局)。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可知,若只起诉了区食药局,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市食药局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市食药局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更新时间:2022-01-1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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