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开饭馆向乙借款10万元,2012年8月借款期限届满。因经营不善,甲的饭馆濒临倒闭。为逃避对乙的债务,2012年9月5日,甲将店内的冰柜等物赠与丙,将市值10万元的店面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亲戚丁,并以两倍于市价的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丙、丁不知道该情形,戊知情。现甲无力清偿欠乙的借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对丙的赠与,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话规定的情形,其撤销权不以受赠与人知情为前提。故选项A正确。根据同款第二句话的规定,债务人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为要件,故乙不能行使撤销权,选项B正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话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该条规定,选项D中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5日,债权人最迟应在5年内,即不晚于2017年9月6日行使撤销权,而非自2017年3月5日起一年内。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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