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甲某是X公司的研究人员,与乙某、丙某共同承担了一种数字交换机

甲某是X公司的研究人员,与乙某、丙某共同承担了一种数字交换机的具体研制工作,2013年6月,甲某于该研制工作中途辞职继续独自开展相关数字交换机的开发工作。2014年4月,甲某完成该研制工作,成功开发出了某型数字交换机,并于2014年5月以甲某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甲某、乙某、丙某均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 B.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仅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 C.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
  • D.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但X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
本题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甲某在X公司的职责是研制数字交换机,因此,甲某辞职后1年内作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X公司。《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甲某、乙某和丙某都是对数字交换机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属于发明人,因此均具有发明人的署名权。由此可知,选项A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更新时间:2022-01-01 13:39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问答题

不同的物品类型会对物流活动产生什么影响?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港口的特点有哪些?发展趋势是什么?

查看答案
问答题

论述运输在物流中的作用

查看答案
问答题

铁路信号的分类、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及显示意义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什么是船舶配载、船舶积载?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我国交通标志设置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有哪些不同

查看答案
问答题

国内外常见的城市道路网布局有哪几种结构型式?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为什么说道路平面交叉口是城市路网中最容易产生延误和拥堵的关键部位?

查看答案
问答题

现代物流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中的作用?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供应链管理的特征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