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权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但同时又体现了其自身的独特性特点。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永久性。地理标志权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永久性的财产权。这一特征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不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是非常特殊的。
(二)集体性。地理标志权是归产地内的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只要是该地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都应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也就是说,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主要针对产地内所有符合该产品特质的企业和个人,而禁止使用的对象为产地外的企业、个人,以及虽在产地内但其产品不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在盗用、假冒地理标志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均可提起诉讼。
(三)不可转让性。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都与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密切 相关,这一属性决定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 使用该地理标志,否则会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地理标志原本的功能和作用,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保 护应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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