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张某在其制造的玩具手机上标注了某公司的一项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的

张某在其制造的玩具手机上标注了某公司的一项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进行销售后获利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 B.该公司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处理
  • C.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 D.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没收张某的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 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没收张某的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C、D
本题解析:

《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统一为“假冒专利行为”,还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改为“4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20万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不再区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选项A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专利纠纷,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处理专利纠纷。选项B错误。假冒专利案件,该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本题中违法所得为1万元,罚款不得超过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选项D正确。

更新时间:2021-12-15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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