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