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会类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2010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

2010 年 7月4 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 7 月份税款 1200 元的可能。B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 10 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 5日,A税务所向B下达了限7月 31 日前交纳 7月份税款 1200元的通知。7月 27日,A税务所发现B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税务人员C带两名协税人员,将B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 31日 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 7月份税款 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 月 2 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 500 元。B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本题解析:

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8 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B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税务人员C。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 24 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B缴纳税款后 52 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

更新时间:2021-12-30 03:19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问答题

不同的物品类型会对物流活动产生什么影响?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港口的特点有哪些?发展趋势是什么?

查看答案
问答题

论述运输在物流中的作用

查看答案
问答题

铁路信号的分类、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及显示意义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什么是船舶配载、船舶积载?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我国交通标志设置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有哪些不同

查看答案
问答题

国内外常见的城市道路网布局有哪几种结构型式?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为什么说道路平面交叉口是城市路网中最容易产生延误和拥堵的关键部位?

查看答案
问答题

现代物流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中的作用?

查看答案
问答题

供应链管理的特征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