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1)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总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确立了总的原则。具体包括:
①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
②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③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2)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16年8月又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该指导意见提出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A.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责任。
B.保障地方按规定履行财政事权。
C.将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减少并且规范化。
D.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②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A.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B.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C.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按实际情况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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