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产品200件,每件不含税价为1000元,该月收取包装物使用费20000元。另外,为保证购买方及时退回包装物,订立了包装物使用期限为六个月的合同,并收取押金40000元。则本月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家具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属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周转使用、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200×1000+20000÷(1+13%)]×13%=28300.88(元)。题中,包装物押金没有逾期,不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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