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20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20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1.计算该企业2020年6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计算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3.计算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4.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税款预缴方式是什么?
1.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000×25%=500(万元)。
2.
(1)由题意,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500/(500+2000)×0.3=0.2175。上海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款=250×21.75%=54.375(万元)。
(2)由题意,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600/(400+1600)×0.35+300/(100+300)×0.35+2000/(500+2000)×0.3=0.7825,所以南京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款=250×78.25%=195.625(万元)。
3.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因此,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500×50%=250(万元)。
4.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2)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按照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二级分支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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