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000000元,成本为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000元。
(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900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
(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款项已支付。
1.关于甲企业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账务处理,写出正确的账务调整。
2.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贷方怎样记录?
3.写出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正确的会计分录。
4.写出企业购进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正确的会计处理。
5.写出企业购入办公楼时,正确的会计处理。
1.
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而销项税额=[100000÷(1+13%)×13%]=11504.42。关于甲企业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账务处理,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2.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对此种销售方式进行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分期收款销售的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故该企业的会计分录应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000元。
3.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代销双方要视同销售,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来反映企业委托代销的情况。当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4.
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所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5.
2019年4月1日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扣除,不再分期抵扣。
该企业购入办公楼的正确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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