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建筑物应设置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A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3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③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④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B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1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②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③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④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⑤高层乙、丙、丁类厂房;⑥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C项,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D项,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