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微信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对此现象,你怎么看?
微信作为网络化时代背景下新的沟通方式,在方便交流的同时微信也为人们带来了诸多烦恼,比如朋友圈代购信息爆棚、某些虚假信息大肆传播甚至一些微信公众号的“点赞”“红包”木马病毒等也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化的时代特征增加信息真伪鉴别的难度。当前信息更新换代频繁,且多呈碎片化、零碎化的特征,所以面对一些不熟悉的非专业领域的信息公众容易甄别错误,如此前网络上盛传的“不要再买这些菜了,100%致癌”类似的信息,因为切实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再加之公众普遍对癌症的起因、危害不太清楚,故在危言耸听下极易轻信而相继转发,最后导致一种“全民草木皆兵”的后果。
第二,“朋友圈”的信息传播方式减弱了人们的心理防范意识。微信是基于自己的朋友、亲人、认识的人建立起的社交关系,都是基于亲密模式而构建的联系,所以人们会从心理上更加相信、依赖来自于熟悉的人的信息,故而较少加以甄别、防范。
第三,微信运营商的责任缺失、相关法律的设置空白加剧不良信息的传播。对运营商而言,其并不能完全阻拦不良信息的传播,因为微信虽有举报造谣这一选项,但是设置较为隐蔽,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知晓有此功能,再加之微信安全团队自定义的谣言拦截并不能确保100%进行拦截,因此,不良信息总会有漏网之鱼。相关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立法缺失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我国仅在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过微博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可判7年有期徒刑。
为规范微信信息传播,还微信一片“净土”,相关主体需要共同发力,共筑防线:
第一,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真正成为网络世界的“法律底线守护者”。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契机,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传播的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对于不良信息的传播后果有清晰认识,从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第二,各主流媒体要守土有责,成为谣言的“粉碎机”。主流媒体应以权威、公开的信息克制小道消息、“内幕”新闻等的大肆传播,以清晰准确的信息发布压制模糊信息的传播。做到面对谣言及时发声、以正视听。
第三,微信平台开发商要竭尽所能,在商业盈利中恪守“道德底线”。因依赖于朋友圈的传播模式,微信安全团队应在发现谣言、淫秽信息等不良信息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把造谣之势扼杀在“摇篮”中。同时,加强对公众号的审核,尽到合理监管的义务,在保护客户隐私的前提下,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第四,公众应增强信息甄别能力,坚决不做不良信息的“推手”。信息化时代中,每位公民应提高自身素质,对于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权威性以及信息真伪的逻辑性做认真思考,通过不同信息渠道来佐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使用夸张性、绝对性词语的信息持怀疑精神,对于非常时期如地震灾害时期等的信息持谨慎态度,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信息平台的纯净与安全。
常作为颅中窝底硬脑膜平面的颅外标志( )
确定面神经垂直段的重要标志( )
乳突手术时确定鼓窦位置的重要标志( )
鼓膜松弛部附着处( )
由第Ⅴ对脑神经下颌支支配 ( )
由喉返神经支配( )
面神经支配( )
鼻咽纤维血管瘤( )
鼻咽癌( )
腺样体肥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