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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氢气站的采暖通风措施不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的是( )。
根据《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8.0.6条规定,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根据第11.0.1条,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因铸铁散热器不易消除灰尘,因此不宜用于氢气站采暖。根据第11.0.5条,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