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招聘了孙某(男)和赵某(女)两大学生分别在项目部担任施工员和在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均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转正后工资为3600元。刚从学校毕业的两人,急于找工作,均对以上合同约定无异议。参加工作1个月以后,因孙某谈恋爱开销大,1800元的工资在当地根本无法生活下去,孙某觉得自己已经能够完全胜任目前的工作,于是孙某去找领导希望提前转正,同工同酬;但被告知,公司发给他的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全合法,公司的规定不能为了某个人而破先例。一年以后,赵某怀孕。自从有了身孕以后,赵某的整个工作态度都改变了,之前兢兢业业地工作的她变得有占懒散,很多事情都不情愿从事了,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2015年3月,该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签订一份合同,由赵某进行记录打印;因时间紧,该公司安排怀孕3个月的赵某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整理合同。在打印过程中,赵某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1500万美元打印成了1450万美元,导致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之后公司查明是由于赵某失职造成的这样结果,因此公司立即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赵某认为自己是在孕期,公司是没有权利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因此应发了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建筑公司给孙某和赵某发的试用期工资至少为( )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的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可以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
编制劳动定额常用的方法有( )。
基本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作量的大小成反比。
关于比较类推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发包人、承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场施工,在10内将合同订立备案即可。
2014版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但可以租赁周转性材料。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企业中,劳务员可以不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办理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