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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经查,认定其偷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6万元。该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问,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3,6万元,损失可得利润8,2万元,并会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其间,该厂并入华伟纸业有限公司。
问题:(1)谁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为什么?
(2)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为什么?
(3)谁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4)本案赔偿额如何确定?为什么?
(1)市造纸阀门厂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详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二者因起诉原因不同而原告资格不同。同时,梁某也可以对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2)市造纸阀门厂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要求,而不得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本案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在此之前并未得到确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某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8条。本案中,虽有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因为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是南关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是以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应由区税务局承担责任。
(4)本案中原告的赔偿额只能是因扣押措施而停产期间的日常开支,如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其可得利润因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故不计入赔偿范围。详见《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第7项。
如图1,已知A(100m,100m)、B(200m,200m),方位角α0=45°。测量A点到P的水平距离D=38m,观测水平角β=52°。由极坐标法计算界址点P的坐标,其结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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