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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五刑体系中,实行加、减若干等,上下推算量刑的刑罚有( )。
【精解】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称“加”者,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徒一年加一等,是徒一年半;依此类推。但是按照规定,两种死刑(斩刑和绞刑)和三种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各同为一减。比如,甲犯斩刑,减一等就是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如果犯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就是徒三年而不是流二千五百里。而对于笞刑、杖刑和徒刑,就采取上下推算的方法量刑,即升格在本刑种内相加减。比如,乙犯徒三年,减一等就是徒二年半,而不是杖一百。只有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