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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伙开办健身中心,二人在2014年12月1日约定:甲以健身场地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合伙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润双方平分。

协议签订后,甲为提供健身场地,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丙的经营性用房,租期为自2015年1月1日起五年,每年年底支付当年租金15万元。租赁期间,甲在该房屋的入口处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但未告知丙。

2018年1月初,甲因病去世。乙向丙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丙拒绝。甲去世时,2017年的房租尚未支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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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是民法的综合性题目。考点较细,需要考生熟悉并掌握租赁合同所涉相关法条。另外,在案例题中,考生需要在辨明、分清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之后,结合民法中的相关知识并运用三段论方法作答,备考时注意提升案例分析的能力。

第一小问考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要求熟悉承租人的义务,并结合案例信息运用三段论方式做答。

第二小问考查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为民法部分的重要内容,但难度不大。

第三小问考查承租合同的主体问题。需要区分判断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而明确乙的义务。

(1)丙有权请求甲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分)

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对租赁房屋增设摄像头未经出租人丙同意,因此丙有权向甲请求对该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分)

(2)乙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2分)

根据《民法典》732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案中,甲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期截止至2020年1月1日,甲在租赁期间死亡,作为共同经营人的乙有权请求出租人丙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3分)

(3)乙无义务支付甲欠付的租金。(2分)

甲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进行出资,为此欠付的租金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并非合伙债务。因此,作为合伙人的乙无需为甲的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无义务支付甲欠丙的2017年的房租。(3分)

更新时间:2021-12-07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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