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发现汽车有故障,送到丁厂修理。丁厂因未收到修理费将该车留置。本案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是( )。
《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甲的汽车上已经设立抵押权、质权,又设立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丁厂优先受偿,同时,抵押登记先于质押交付时间,因此抵押权人乙优先于质押权人丙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