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请分析:
(1)该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价款”的范围是什么?
(2)该条所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长?从何时起算?
(3)如建设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与承包人均主张优先受偿,如何处理?
【分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民法典分则的重要内容。题中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价款、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理解记忆。
(1)“建设工程的价款”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享有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