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
(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1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分析】本题考查的虽然为预告登记制度,但实际上借助本法条考查到物权、债权的相关知识,难度较大,不能直接从考试分析中找到答案,需要考生自己理解总结,对考生民法整体掌握程度有较高要求。考生对于“处分”“债权消灭”等一般概念要有所理解,同时要对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为熟悉。
(1)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第1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具体包括: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
(2)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其原因通常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混同等。该条所述为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依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