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