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
【分析】本题考查了债权法中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中的一般保证和债权人转让债权的知识。均为基础知识的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在答题中要注意将相关规定与案例相结合作答。
(1)借款合同在甲提供借款时(即2012年4月28日)生效。(2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分)
(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2分)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
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20万元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了保证人责任,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分)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会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分)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