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货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分析】第一小题考查对行为人罪名的认定,要注意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数罪的情形。第二小题对丙刑事责任的认定,比较简单。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2分)
①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的犯罪意图随即转化为抢劫他人财物,二人使用暴力捆绑丙,搜走丙的现金,构成抢劫罪。(4分)
②甲、乙为了谋取财物,共同将丙捆绑起来,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4分,如回答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应加重处罚的,也可)
(2)丙不应负刑事责任。(2分)
因丙被捆绑,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且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故不负刑事责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