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符合哪些条件可认定为本条中的“专有部分”?
【分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及专有部分的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
(1)本条规定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
①复合性,即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②整体性,即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承继、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承继、抵押。
③专有权的主导性,即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④客体的多元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4分)
(2)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本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成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