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

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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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民法典中的重点内容在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责任、合同的解除等,这些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一般在非法学联考中不会涉及很偏的知识点,如“融资租赁合同”,学习民法典的侧重点依然要放在民法典总论部分。

(1)甲无权单方解除合同。(2分)

《民法典》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与丙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任何一项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且单方解除合同的主要适用者是合同中受损失的一方。故甲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2分)

(2)丙无权拒绝归还此书。(2分)

《民法典》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不能因为甲不支付报酬而不归还拾得的遗失物,但可以要求甲支付因拾得此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2分)

(3)丙只有在归还此书后,才有权要求甲支付酬金。(2分)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可见,行为人只有在特定行为完成时,才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1分)

(4)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2分)

丙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只对甲享有债权,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2分)

更新时间:2021-12-16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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